根據香港法例,法官的誕生全由一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負責遴選程序。但遴選的準則是甚麼?有哪些程序?市民則不得而知。珠海學院一帶一路研究所所長陳文鴻認為,聘用法官,必須考慮其政治取向,法官遴選委員會亦要考慮法官的社會價值觀是否與市民有落差,以致判決不能服眾。陳文鴻建議,遴選法官過程應公開讓大眾討論,形成輿論壓力,令不合乎公眾期望的候選人知難而退。
文:潘翠華 圖:黃冠華
根據《基本法》第92條,香港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任命「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」,當中並無考慮法官的個人立場,包括政治和社會價值觀取向。香港律師會曾指出,「任何引入政治或意識形態進行篩選的意圖,均是不恰當及錯誤的」。
但陳文鴻不認同這種說法,特別是近年牽涉政治的刑事案件大幅增加,司法又豈可與政治分割?
「香港遴選法官制度的最大問題,在於程序過於隱秘,變成了司法系統自我委任。」陳文鴻指出,在其他普通法地區,特別是民主國家裏頭,很多時法官都是由行政委任,甚至經過立法機構審查。陳文鴻以美國為例:「由於美國是政治輪替的,每一個當權的政黨都有它的政治傾向和社會價值觀取向,選出來的法官自然包含了進步、自由和保守主義的立場,有一定的對衡。」
委任法官須考慮價值取向
陳文鴻認為,本港現時在委任法官時,就是缺少了考慮法官在這些方面的取向:「普通法本身有很大的彈性和酌情權,所以在普通法的審判中,法官擁有很大裁判權,甚至擁有解釋法律的權力。法院對法官的價值取向應該有所限制,以配合本港的發展。」
他強調,這並不等如行政或立法凌駕司法,而是希望保證遴選出來的法官,更能切合公眾的價值觀和期望:「當然要查清楚,就算請個政務官,都要品格審查啦。」
政治審查宜作不成文規定
但是,他強調,這些政治審查不能硬生生地寫在法律內,只能作為不成文規定:「這種平衡遴選不一定是強制規定,但要形成一個文化,一個不成文原則,然後在遴選司法系統中採納。」
陳文鴻亦建議,遴選法官的過程應該公開透明,特別是每位候選人的經驗、資歷都應公開,讓社會大眾在不能參與遴選程序下,仍可以參與討論,形成輿論壓力,讓不合乎公眾期望的候選人知難而退。
法官委任立會不能做橡皮圖章
陳文鴻指出另一個問題:「雖然本港法官候選人經遴選後,在特首委任之前,須經過立法會投票通過,但這一重關卡,基本上只是橡皮圖章。自回歸以來,根本不曾有法官的任命被立法會否決過。」
去年,特首委任兩位支持同性平權的外籍女法官何熙怡女男爵、麥嘉琳,雖然惹起部分建制派議員爭議,但最終立法會仍以60票贊成、0票反對、1票棄權通過二人任命。當時唯一投棄權票的議員何君堯,曾提出舉行公聽會,讓市民發表對該兩名法官的意見,並指立法會有權駁回政府的委任,但該建議最終遭否決。
陳文鴻指出:「主要原因是沒有幾個立法會議員理解,法官的政治或價值觀取向,會如何衝擊香港社會的發展,激起社會的矛盾。」
宜引進發展中國家外籍法官
《基本法》寫明,容許本港法院聘用外籍法官,引進國際經驗和案例,以協助解決本港法律問題。陳文鴻不覺得這種機制需要改變,但引進哪一個地區的外籍法官,則可以略為調整。
「我們不能純粹在英國或加拿大的普通法發達國家聘任法官,而要選些發展中國家,以及對華裔社區比較熟悉的。我認為發展中國家的法官考慮判決時的因素,與香港比較接近,都是要考慮發展、社會向前走。」
須研究普通法在港實施情況
陳文鴻舉例,新加坡、斯里蘭卡,以及前英國殖民地等地方,這些實行普通法的發展中國家,對香港都有很好的參考價值。他說:「其實我們應該有一個詳細的研究,這些不同國家,在實行普通法後有多少修改,特別是新加坡和美國都有不少修改。事實上,世上實行純普通法的國家不多,但香港很遺憾,在回歸之前沒有詳細作這方面的研究。」
但陳文鴻都認同,外籍法官的比例多寡值得討論:「無論如何都應該以本地法官為主,可以縮窄與市民在文化或社會價值觀上的差距。」